首页 打工社区 个人空间(博客) 天易免费影院 通行证】【登陆】【注册
天易网
 打工动态 | 打工路上 | 社会关注 | 工薪一族 | 求职指南 | 薪资行情 | 创业故事 | 成功人生 | 政策法规
 情感方舟 | 笑话娱乐 | 都市时尚 | 明星八卦 | 小说连载 | 地方风情 | 打工文学 | 技术长廊 | 骗术大观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讨要欠薪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http://www.130cn.com  2007-5-24 0:00:00 新华每日电讯   评论0 字体:[ ] [收藏] [投稿]

 

    “很多群众希望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条款。

    本着这一立法精神,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社会保险有望全国统筹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是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据了解,现在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其中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

  讨要欠薪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又到岁尾年关,欠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一条规定称得上是个“利好”消息: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班一个月内应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不仅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裁员20人以上应提前征求意见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端劳动者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作出规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记者田雨、杨维汉、郑玮娜、隋笑飞、张琴)



 
 【查看评论】【收藏此页】【打印】【关闭】【讨论区
 
 天易通行证: 密码: 注册新用户 所有评论0
 相关信息
 
内容搜索
选择频道
推荐信息
 
热门信息
 

声明:1、本站所有文章除特殊注明“本站原创”外,其它版权归作者所有!
   2、任何转载本站原创文章必须注明来自天易网,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上,如对您造成侵权等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删除!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在线投稿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5 - 2015 130C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天易网 - 版权所有
客户服务:Service@130cn.com 技术支持:Support@130cn.com 在线QQ:17678824,32812224 粤ICP备06089049号
网络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