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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http://www.130cn.com  2007-12-30 0:00:00 京华时报  评论0 字体:[ ] [收藏] [投稿]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细化了《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与每一个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息息相关。本报将连续三天推出《劳动合同法》专题。本专题以员工为视角,分为入职篇、在职篇和离职篇三部分,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各个方面。今天,推出的是入职篇的“试用”与“合同”两个内容。

  >>法条新规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出台动机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说,目前,用人单位不管员工在什么岗位上,也不管有没有必要试用,一律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样长,即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很难成为正式职工。韩智力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权威解读

    韩智力说,《劳动法》仅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此外,《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造成许多用人单位对新员工只签订试用合同,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开来,单独签订试用合同属于无效。

    上述法条是根据劳动合同的长度来限制试用期的长度,避免用人单位无期限地对劳动者试用。举例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这不能理解为,如果劳动者试用了两个月,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其签两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和劳动者签一年甚至更少,只不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试用第二个月的工资要按照转正后的标准来支付。

  >>旧案新解

    2004年6月4日,刘女士与上海一家药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底薪2000元,转正后为2500元。同年7月12日,刘女士被公司辞退。

    刘女士随后将药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和药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期限不到1年,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刘女士于工作一个月后被辞,此时试用期实际已经结束。据此,法院判决药业公司按转正工资支付刘女士2500元。

    韩智力说,此案判决依据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适用于上海,《劳动合同法》则是一部强制性的全国性法律,该法实施后,每一位劳动者都可以依据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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