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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不能说开就开
http://www.130cn.com  2007-9-25 0:00:00 沈阳网-沈阳晚报  评论0 字体:[ ] [收藏]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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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案例:

  踢走老员工令人心寒

  55岁的张某是某银行的聘用人员,已经在该银行工作多年。一直以来,银行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张某与银行的劳动合同期满,银行与他不再续约。

  老张认为:“我把一生中最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单位,现在眼瞅着要退休了,单位认为我老了,没用了,要卸磨杀驴,说踢走就踢走。这样做太不尽人情了!我这么大岁数了,还上哪找工作去?”老张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继续聘用他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老张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聘用谁不聘用谁,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法院也无权干涉。老张的官司败诉了,法官们的心里也很难受。就连被告银行的代理人也寒心地说:“虽然我帮单位打赢了官司,但我和老张一样也是一年一签合同,也许老张的今天就是我的明天。”

  案例解读:

  使老员工无后顾之忧

  鼓励签订长效合同,充分保障老职工的利益,这一点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得以凸显。”主审此案的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祝雪峰对记者说。

  祝法官介绍,《劳动法》实施十几年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只跟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签下“青春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新《劳动合同法》中对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这也是中、老年员工能够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的“保护伞”。

  如果老张的案子发生在明年1月1日后,结果就大不相同。新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付经济补偿金。干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员工,企业不能说解聘就解聘。同时,企业不能与员工连续两年以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老张案中“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只能持续两年,第三年即使企业与老张再签订一年期合同,法律上也认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朱峰

  (感谢皇姑区人民法院白丹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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