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打工社区 个人空间(博客) 天易免费影院 通行证】【登陆】【注册
天易网
 打工动态 | 打工路上 | 社会关注 | 工薪一族 | 求职指南 | 薪资行情 | 创业故事 | 成功人生 | 政策法规
 情感方舟 | 笑话娱乐 | 都市时尚 | 明星八卦 | 小说连载 | 地方风情 | 打工文学 | 技术长廊 | 骗术大观
 您的位置:首页 > 打工动态 > 正文
广东企业恶意规避签无期限合同将视为行为无效
http://www.130cn.com  2008-7-8 0:00:00 南方日报  评论0 字体:[ ] [收藏] [投稿]

    昨日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正式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我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为解决当前因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不衔接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指导意见》,统一了裁审标准,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据了解,此次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统一裁审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指导意见》还就仲裁终局案件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指导原则》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页次:1/4  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共 4 页 Go:
 【查看评论】【收藏此页】【打印】【关闭】【讨论区
 
 天易通行证: 密码: 注册新用户 所有评论0
 相关信息
 
内容搜索
选择频道
推荐信息
 
热门信息
 

声明:1、本站所有文章除特殊注明“本站原创”外,其它版权归作者所有!
   2、任何转载本站原创文章必须注明来自天易网,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上,如对您造成侵权等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删除!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在线投稿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5 - 2015 130C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天易网 - 版权所有
客户服务:Service@130cn.com 技术支持:Support@130cn.com 在线QQ:17678824,32812224 粤ICP备06089049号
网络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