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勇
21岁的成都男子梁仁贵,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一个虚假银行网页,从中窃取网民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圈钱4万余元。落网后,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一度成为判决焦点。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今后成都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都将以此案判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审判:虚设银行网页圈钱获罪
据查,2005年7月,梁仁贵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一个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网页。田某等人登录这个网页后,如实输入了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号、密码。梁仁贵从这个网页的后台获得了这些人的储蓄卡号和密码,顺利将田某等人的存款共计40650元转入了他以曹某名义开设的银行卡上。公诉机关认为,梁仁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梁仁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互联网上设置虚假工商银行支付网页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储蓄卡号和密码,再转账并取走他人银行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法庭上,梁仁贵认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论证:这是一种新型盗窃方式
审判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梁仁贵采取了一种新型的作案方法,整个犯罪行为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其使用互联网设置虚假网页,诱骗他人登录的犯罪手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在对其定罪时容易混淆盗窃罪和诈骗罪。
而实际上,梁仁贵的行为可分为设置虚假网页、获取储蓄卡号和密码、转账取现三个阶段。设置虚假的网上支付网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储蓄卡号、密码,就如同在入室盗窃前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了被害人家中的钥匙。
梁仁贵犯罪的关键行为是第三阶段,即将被害人的存款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上并取现。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存款转走,就是秘密窃取。这种利用互联网犯罪本质上是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